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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下半年衡阳市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点击次数:  录入时间:2008-10-8 8:03:49  来源:衡阳教育信息网

  一、受理申请时间:

  10月15日——10月30日(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地点:

  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电话:0734-8810740,8811374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由本人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7、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

  8、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和《湖南省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每个申请人员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均应依序装订成册报送(递交的复印件材料概不退还)。

  四、注意事项:

  今年春季启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认定信息全国联网,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要求更高,特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员登录湖南教师网(http://teacher.hnedu.cn/index.jsp)下载相关表格(申请表须用一张8K纸双面打印)。认定机构为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2、申请人员户口或工作单位应在本地,申请人员应对本人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应与认定机构签订承诺书。

  3、认定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交受理凭证。

  4、教师资格证书的领取时间初定于12月中旬。

衡阳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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