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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办教师去民办学校待遇不变
文章作者:  点击次数:  录入时间:2008-10-8 7:57:57  来源:红网

    我省为建立和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推行校方责任保险。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凡在湖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及提倡高等院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各级各类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均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原则上按学年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保费标准为中小学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高等院校每年每生不超过8元,每名学生每年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责任限额参照中小学执行。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的举办者承担;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根据自愿原则可从学校学费(保育费)中支出,均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

  此外,相关部门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合理选择保险机构。 (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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