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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配备教育督导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督导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督导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三)教育教学环境的治理;(四)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五)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状况;(六)办学行为;(七)办学标准的执行;(八)教育教学质量;(九)学校常规管理;(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教育督导人员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督学。 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条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