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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六条 教师资格分为以下七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第九条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6、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试讲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