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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 为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确保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招生实施办法 (一)小学招生 1、基本原则:(1)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入学。 (2)公办不择校,民办不择优。 2、招生办法: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严控班额。 3、招生政策: (1)小学招生由各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确定招生计划,划分招生区域。城区小学的招生计划、招生区域确定后,报教育局基教股审批备案。 (2)任何学校不得举行插班考试,招收插班学生。 (3)不允许举行招生考试,不允许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无计划或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 (4)各学校招生不得与“入园”、“入班(学前班)”挂钩。 (5)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经家长申请,教育局基教股审批后,由城区相关教育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到学位相对宽松的学校就读。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区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二)初中招生 1、基本原则:(1)确保每一位适龄少年入学。 (2)公办不择校,民办不择优。 2、招生办法: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严控班额。 3、招生政策: (1)农村初中招生:招生区域由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划分。对于乡与乡之间的边远交界地区学生,报基教股审批后,可以跨乡就读。 (2)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3)民办学校初中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 (4)不允许举行招生考试或编班考试,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所造成的后果由学校负责。 (5)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由家长申请、经教育局审批后,统一安排到西湖学校、六处学校就读。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城区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三)高中阶段招生 1、基本原则: (1)学生自愿,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2)积极动员学生上高中,大力发展高中教育。省示范性高中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等第、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2、招生计划: (1)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为补充我市农村偏远小学师资,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按照学生志愿和成绩等第从户口所在相关乡镇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择优招收师范生30人。 (2)省示范性高中免费生招生计划:招收免费生1800人,其中全市统招1000人,定向录取800人。 (3)民办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研究确定,报教育局审核批准。 (4)一般高中招生计划:由教育局根据初中毕业生生源状况和高中发展规划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