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小学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保证我市九年义务教育的健康、有序、高效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及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小学的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奖惩、毕业等事项,均依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和学籍
第三条:农村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持户口簿到规定服务区内的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第四条:城区凡当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凭户口簿、房产证,在开学前30天内到服务区内的中心校登记,中心校在正式开学前一周内,根据学生实际常住地址和划片区域,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学校将学生姓名、监护人姓名及家庭实际常住地址进行公示,发给《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即取得小学学籍。
对弱智儿童,可酌情放宽入学年龄。
学校不得接收未满规定年龄的儿童提前入学,不得拒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
第五条:学生入学必须严格遵照“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近”为相对就近,原则上为3公里范围内。招生区域由中心校配合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划分,并报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若因故变更,由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和当年生源数量进行适度调整。学生应严格按划定区域就学,严禁择校。对不属于本区域内的学生,学校有权拒收。
第六条:学籍号编排规则:第一、二位为学生入学年届号(08、07、06……),第三、四位为乡(镇、办事处)代号,第五、六位为学校代号,第七位为学校类别代码(小学1,初中2),第八、九、十位为学生序号(由学校按序编排,中间不得空号)。
第七条:对达到小学入学年龄,家长或监护人不按期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者,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村民委员会和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敦促其家长或监护人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敦促无效者,由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确保小学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严格禁止学生退学或辍学,任何学校或个人均不得强迫学生退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三日不到校或新生开学一周内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督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一周内不到校,学校应及时报告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由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中心校、村民委员会和学校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共同做动员工作,并发给《义务教育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令其返校。动员无效者,强制返校。否则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辍学学生经动员返校后,一律随原年级就读。
第九条:适龄儿童因病不能按时入学,确需缓学者,应在接到入学通知书五日之内,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通知书发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市(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中心学校批准后,可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无法就学者,应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条:小学城市按50~55人编班,农村按45~50人编班。根据耒阳实际,城区标准教室最大班额不得超过70人。有条件的学校提倡开展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