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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三条:小学生奖、惩情况应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四条:小学生学习期满,须参加全市毕业学业水平考试。
第八章 学籍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小学学籍均实行电子档案动态管理,学籍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由各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学籍电子档案数据表的字段包括学生学籍号、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年级、班级、家长或监护人姓名、家庭住址、异动情况记载和备注等栏目。
第二十六条:中心校应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纸质)主要有:(1)学籍花名册;(2)学生转、休、复学等异动证明材料;(3)异动学生花名册;(4)学生奖惩材料;(5)其他。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涉及的有关表、册、卡由市教育局规定统一样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由中心学校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要求,在开学两周内将新生学籍花名册及数据表软盘一份报市教育局。
学籍管理工作各学校必须有专人负责,学校应设立档案室,健全规章制度。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要遵章守纪,对学籍管理中违反规定的做法,要坚决予以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学生发生伤亡,学校应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小学。民办学校招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执行。
第三十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按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耒教发[2008]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耒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耒阳市教育局
2008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