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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物价局网站  作者:   录入时间: 2009-2-20 20:33:00

湘价教〔2009〕32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落实。根据国家一系列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力度,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9年春季起,取消农村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农村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不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从紧核定。
 
    2、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学校经批准可代收校服成本费用。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不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
 
    3、农村学校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由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表一)。
 
    4、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切实防止加重学生负担。
 
    5、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6、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二、调整高中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切实规范择校收费行为
 
    1、从2009年春季起,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见附表二)。
 
    2、取消高中阶段向学生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组成。书籍课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
 
    3、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学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择校生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三、严格执行改制学校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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